【行政】《性騷擾成立,換一間學校就能重新上課?》
《性騷擾成立,換一間學校就能重新上課?》
根據中視新聞報導,台北一名大學教師曾被校方性平會認定性騷擾成立並遭解聘,後來卻被發現到桃園另一所大學兼課,而且教授的還是「當代人權」。
學生憤怒地問:「被認定性騷擾的教授,為什麼還能回到校園大談人權?」
這件事真正需要追查的,不只是老師換了哪一間學校,而是我們防止不適任教師重返校園的制度,有沒有確實運作。
依照現行規定,大專院校教師如果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,經性平會調查確認屬實,而且認為有終止聘約的必要,學校應終止聘約,並依情節議決一到四年不得聘任。
如果情節重大,甚至可以終身不得再受聘為教師。
如果已經議決這名教師一到四年或終身不得聘任,原學校就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於「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」。
而大學在聘任新老師以前,也有義務查詢相關資料庫,確認這名教師有沒有依法不得聘任的情形;聘任後,還必須定期查詢。
另外,教師已經自行離職,也不代表案件可以就此消失。依法應完成的調查、議處、通報及跨校追蹤,不應因為一句「已離職」就全部歸零。
校園安全不能只靠學生上網「避雷」。
原學校要調查、議處及通報,新學校要聘前查詢並定期複查。任何一個環節漏接,都可能讓原本用來防堵不適任教師的制度,變成一個永遠慢半拍的資料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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