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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「媽,不給錢就打!」母親遭重擊身亡,為什麼仍不是殺人罪?

2026-11-06 16:23:27 UTC

「媽,不給錢就打!」母親遭重擊身亡,為什麼仍不是殺人罪?

母親不給錢,兒子竟對她施暴。

她頭部遭到重擊,最後失去生命。法院卻認為,現有證據還不足以證明兒子有殺人故意。

看到這起案件,我很憤怒,也很難接受。

桃園龍潭這起案件,一審認定兒子持銳器傷害母親,之後又徒手猛擊她的腹部、重擊頭部,造成母親死亡;事後還在屋內多處放火。一審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處19年4月,與其他罪合併後,應執行25年。目前案件仍可上訴。

25
年,當然不是沒有代價。

但我想追問的是:面對這樣的施暴過程,為什麼仍不足以認定殺人故意?

即使無法證明他曾拿銳器刺向母親心臟,也不代表殺人故意的判斷就此結束。徒手攻擊的部位、力道、次數,以及施暴持續的過程,都應該仔細檢視。

拳頭不是刀,難道就不能成為奪命的工具?

法律上的殺人故意,不只限於「我就是要你死」。如果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亡,卻仍抱著「死了也無所謂」的態度繼續攻擊,也可能構成不確定故意。

當然,不能因為有人死亡,就倒過來推定一定有殺人故意。

但面對重擊頭部、最終致死的暴力,我們至少應該追問:他只是預見死亡可能發生,卻相信結果不會發生?還是其實已經容任死亡發生?

這才是本案最需要說清楚的地方。

依法院新聞稿所述,仍無法排除被告是基於傷害故意而持續施暴。就目前公開的理由來看,我仍認為,這個結論的說服力不足。完整證據如何支持「傷害故意」與「殺人故意」之間的區分,值得上訴審嚴格檢驗。

更令人心痛的是,這位母親生前已有保護令,卻仍沒能擋住兒子的暴力。

她沒有義務無止境地供應兒子金錢,更不該只因為拒絕給錢,就付出生命。

一個人究竟要把另一個人打到什麼程度,司法才足以認定:他對死亡的發生,已經不在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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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潭毆母致死案 #殺人故意 #傷害致死 #家庭暴力 #劉韋廷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