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刑事程序』撞死員警薛定岳兩天 王姓嫌犯終於道歉
『立勤小學堂』
是不是犯重罪就可以羈押?
其實刑事訴訟法不能只因為重罪就羈押,還要有其他條件,包括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。
因此這類偶發性撞死員警案件,不符合上開條件,檢察官就沒聲請羈押了,但是,這跟民眾的法感情不符合,恐怕必須透過修法才能解決。
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
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
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:
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『民視新聞』撞死員警薛定岳兩天 王姓嫌犯終於道歉
感謝記者周婉菱、沈建宏採訪報導
https://youtu.be/SQO_e2Ie6AY
害死汐止薛姓員警的王姓嫌犯,犯案後,檢方諭令5萬元交保,但嫌犯喊窮、說沒錢,最後限制住居,對此,殉職的員警女友怒批,到底把警察的命當什麼,警政署也發聲明,強調無法接受,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也說,檢方的裁定,無法讓員警安心執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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