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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賠償】愛車美式賣場遭撞損 疑手推車肇事判賠修車費

2020-11-15 01:17:35 UTC

【立勤小學堂】

根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:「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,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」此即為一般所稱之「場所主人責任」的規定。

而賣場的停車場主人除非可以舉證已經盡到設置或保管責任,以及防止損害發生的責任,否則就要由他負責了。

因此,如果賣場有監視器可以拍到是別人的推車疏失來撞擊汽車,比較好認定非由賣場設置不當所造成,比較容易免責,而反過來,無監視器畫面佐證,也沒人證,賣場賠償的機率就大增了。


【東森新聞】愛車美式賣場遭撞損 疑手推車肇事判賠修車費

感謝記者黃圓媛採訪報導

桃園一名張小姐到美式賣場購物,取車時發現後車箱疑似被手推車撞了,修車費10萬多元,她向賣場提告求償修車費及懲罰性賠償金。法院判決出爐,駁回48萬元懲罰性賠償金,賣場只須賠償修車費。其實究竟車子是怎麼被撞的,雙方都不知道,賣場也無法提出有效舉證,因此賣場還是得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
#東森新聞

#劉韋廷

#場所主人原則

https://youtu.be/_JyA9jX7c6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