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所 | 桃園所 | 台中辦公室 | 高雄所 | 廈門所 | 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 | 香港所(司徒維新律師行) | Guangdong Dafang Anwaltskanzlei | 泰國所Avanta & Co Company Limited |

【民事】【同一條街,為什麼出現兩家「林家火雞肉飯」?】

2026-07-21 14:35:09 UTC

「店是我創的,你怎麼把商標登記成自己的?」 「當初不是你同意我接手經營的嗎?現在生意做起來,怎麼又說招牌是你的?」 嘉義市XX路最近出現兩家相距約130公尺、都叫「林家火雞肉飯」的店家。 一邊是創始人阿興師與回來接班的兒子;另一邊則是曾經接手老店經營的外甥女。 這場糾紛看起來是在爭商標,但真正的問題,可能早在四年前交接店面時,就已經埋下了。

READ MORE

【民事】⟪鄰居真的很吵,為什麼錄音錄影還是告不贏?⟫

2026-07-21 01:15:39 UTC

「他每天不定時吼叫、敲擊,我已經焦慮到睡不著了!」 「可是其他鄰居都沒有反映,真的有吵到一般人無法忍受嗎?」 現代人居住空間密集,樓上腳步聲、孩童奔跑、拖拉家具、洗衣機運轉,甚至鄰居說話或唱歌的聲音,都可能成為衝突的導火線。 最近一名李姓男子主張,樓下鄰居的重度身心障礙兒子不定時吼叫、敲擊,已造成他焦慮及睡眠障礙,因此依民法請求法院禁止噪音侵入住所,並索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 但李姓男子一、二審都敗訴。

READ MORE

【民事】⟪父親的商標到期3個月,二女婿就申請新商標:難道這才是命案導火線?⟫

2026-07-20 01:38:52 UTC

新竹音樂教室命案發生後,部分媒體曾報導,案發前夕音樂教室剛好變更負責人,因此推測雙方可能因經營權異動而爆發衝突。 不過,死者妻子,也就是王家二女兒,近日發表聲明,表示音樂教室在案發前並沒有更換負責人或股東。為了確認這件事,我特別查閱公開的公司登記資料。就目前查到的內容來看,這項聲明應該沒有問題,至少看不出命案發生前夕有任何負責人變更。 但進一步追查後,卻發現同一個地址,曾經存在三個不同的公司主體。 最早的是「OOO有限公司」,於民國59年成立,地址就在新竹市東區OO路OO號,也就是這間音樂教室所在地。這家公司後來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解散。 接著,在民國100年6月,同一地址又成立了OOO【音樂】有限公司。目前公開登記的代表人是王家三女兒,最後一次核准變更是在民國105年3月。從登記資料來看,這家公司近年並沒有再變更負責人,不過特別注意的是王家三女兒同時也擔任父親的遺產管理人,因為這公司股東目前是這樣登載。 另外,二女婿紀姓男子則在民國104年12月,於同一地址成立了OO【藝術】有限公司,並從公司設立時起就擔任代表人。

READ MORE

【民事】【這不是我嗎?為什麼用我做廣告?我卻不知道】

2026-07-20 01:37:20 UTC

【這不是我嗎?為什麼用我做廣告?我卻不知道】 「這不是你的照片,是AI生成的。」 「但長得跟我一樣,還拿來賣衣服?」 一名男模質疑某品牌AI廣告與自己高度相似,引發討論。品牌道歉並下架圖片,但稱未以特定人士為對象。 問題是:只說「AI生成」就不用負責嗎? 答案是否定的。 AI只是工具,法律看的是結果是否侵權。若AI圖片在五官、體態等特徵上足以讓人辨識為特定人士,可能侵害肖像權。 品牌不能只說「沒用他的照片」,因為肖像權保護的是個人形象被使用的自主權。 依民法,當事人可要求下架、停止使用,並請求賠償。對模特兒而言,還可能涉及授權費與工作機會損失。 是否侵權仍需判斷,例如: 是否能被辨識為本人? 相似程度是否整體高度一致? 品牌是否接觸過其照片?

READ MORE

【刑事】「我忍不住了,可以主張『緊急大便權』嗎?」

2026-07-16 13:39:49 UTC

我忍不住了,可以主張『緊急大便權』嗎?」 日前,新竹有一名女子,深夜進入一棟大樓,搭電梯來到日語補習班門口。她疑似真的忍不住,竟然直接在門口就地解放,結束後沒有清理,就這樣離開現場。 看到這則新聞,大家除了替補習班老闆感到崩潰,也會忍不住想問: 人有三急,法律上有沒有一種「緊急大便權」? 答案是,法律裡當然沒有「緊急大便權」這五個字。不過,如果真的碰到突發腹瀉,已經到完全控制不了、再忍可能傷害身體的程度,刑法上確實可能往「緊急避難」的方向討論。 簡單來說,就是人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,為了避免更嚴重的危險,不得已做出原本可能違法的事情,法律有時候可以給予體諒。 但「緊急大便權」不是本人宣布就成立。 不能只要說一句: 「法官,我那時候真的很急。」

READ MORE

【民事】「我只是在群組糾正他,怎麼變成職場霸凌?」

2026-07-13 14:20:55 UTC

「我只是在群組糾正他,怎麼變成職場霸凌?」 「他每天遲到,我在群組提醒一下,有什麼不對?」 「工作做錯了,難道主管連罵都不能罵?」 「我只是希望其他員工引以為戒,這也算公開羞辱嗎?」 很多主管以為,在LINE、Teams或公司群組裡公開責罵員工,只是比較有效率的管理。 但對員工而言,可能是被點名、被圍觀,甚至被數十名同事一起檢視的公開羞辱。 更麻煩的是,員工當下不一定會申訴。 他可能忍了一年、兩年,直到公司考績不佳、調職,甚至準備請他離職時,才回頭整理過去所有對話紀錄。

READ MORE

【民事】「她這樣對小孩,難道還不算霸凌嗎?」

2026-07-13 07:15:09 UTC

「她這樣對小孩,難道還不算霸凌嗎?」 台南一名國小女童指控校護多次刁難。 遺失視力檢查單時遭到責備; 受傷要擦藥,卻被要求先念出藥品名稱及成分; 施打疫苗時,女童也因害怕而不敢進行。 家長認為孩子因此受到身心傷害,向校方與護理師求償30萬餘元。 但法院最後認定,不構成法律上的校園霸凌,家長敗訴確定。 很多人看到這裡,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。 問題在於,法律上的「霸凌」,不是只要說話不客氣、管理方式不適當,或者讓孩子感到恐懼,就一定成立。

READ MORE

【行政】「都是同一家公司,為什麼不能一起開會?」

2026-07-13 06:50:20 UTC

「大家都是同一家公司,勞資會議一起開,不是比較方便嗎?」 某家公司總部有120名員工,台中分公司有45名員工。 過去,公司為了節省時間,每三個月召開勞資會議時,都由台北總公司統一辦理,台中分公司的勞方代表也一起上線參加。 公司認為: 「反正都是同一家公司,大家一起開就好了。」 但台中分公司的員工卻提醒公司: 「現在規定已經更明確了,我們分公司的員工超過30人,不能再跟總公司合併召開,必須自己單獨開勞資會議。」 公司一開始很疑惑: 「不是有派代表參加總公司的會議就可以了嗎?」 答案是:不行。 勞動部於2026年7月7日修正「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」,明確指出: 分店、分廠或分支機構的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,就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,不得再與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。 也就是說,在這個案例中: 台北總公司120人,要召開自己的勞資會議。 台中分公司45人,也必須另外選出勞資代表,單獨召開勞資會議。

READ MORE

【民事】「外面都淹水了,你還是要來上班!」 颱風天,公司一句話,就能拿我的安全換營業額嗎?

2026-07-12 02:41:33 UTC

「外面都淹水了,你還是要來上班!」 颱風天,公司一句話,就能拿我的安全換營業額嗎? 「政府都宣布停班停課了,我可以不去上班嗎?」 「公司說那是公務員的颱風假,我們私人企業還是要上班!」 這大概是每次颱風來襲,勞工最常遇到的對話。 但問題不該只是「今天到底算不算放假」,而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之前,有沒有先把員工安全放在營業之前? 依照勞動部規定,當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,經政府宣布停止上班,或者因颱風導致交通中斷,確實無法出勤時,勞工可以不出勤。 雇主不能因此把勞工記成曠職、強迫改請事假、要求事後補班、扣發全勤獎金,甚至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。

READ MORE

【行政】學生遲到、曠課不得再記警告

2026-07-12 02:40:36 UTC

「我遲到會怎樣嗎?」 「老師不能記你警告,但你遲到造成的問題,最後可能還是老師要負責。」 學生遲到、曠課不得再記警告,引發不少第一線教師反彈。有人認為,這是在保障學生權益;但也有老師擔心,當學生不必承擔明確後果,通知家長、補救教學、補考安排與行政責任,最後卻仍然全部落在教師身上。 類似的問題,也正在職場發生。 「主管,你憑什麼這樣要求我?」 「因為工作沒完成。」 「但我覺得這是職場霸凌。」 職場霸凌防治正式入法後,當然有助於保護勞工,不再被羞辱、排擠或不當對待。但企業真正擔心的是,合理的績效要求、糾正錯誤、調整職務,會不會也被申訴成霸凌?

READ MOR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