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刑事 》 娶外籍新娘陷阱多!?一不小心就成了假老公
2017-04-20 23:44:21 UTC
A先生透過友人C介紹與大陸籍B小姐相識、交往,交往期間兩人僅能透過網路、電話聯繫情感,雖此,經過半年交往,A先生仍決定與B小姐結婚,並希望B小姐能於結婚後來臺相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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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透過友人C介紹與大陸籍B小姐相識、交往,交往期間兩人僅能透過網路、電話聯繫情感,雖此,經過半年交往,A先生仍決定與B小姐結婚,並希望B小姐能於結婚後來臺相伴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3:56 UTC
A從民國89年任職B公司擔任工程技術人員,94年升任課長,惟B公司於96年間突然將A的職位降為主任,後於97年以B公司95年及96年二年均虧損為由,通知A於97年4月起終止勞動契約。A無法接受B公司終止勞動契約,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,並請求給付未給付之薪資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3:00 UTC
A公司為半導體零件大廠,97年年初兩名詐欺犯借用B公司主動連繫A公司表示欲向其購買電子零件,由A公司業務前往拜訪接洽後開始交易。兩名詐欺犯為取信A公司,前4次交易銀貨兩訖,取得A公司信任後,便開始要求A公司給予較長的付款期限,並且大量向A公司訂購貨品, A公司業務於97年11月再度前往拜訪時發現兩名詐欺犯人去樓空,僅留下B公司負責人D先生,B公司負責人D先生並出面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,也是遭兩名詐欺犯借用B公司名義與A公司交易,對於積欠A公司貨款一概不承認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2:43 UTC
A公司為我國知名3C電子通路商,門市眾多遍布全國,一向以提供便宜商品為目標,並常召開會員招待會以更低於平常之價格販售商品,獲獎無數備受消費者肯定。B公司另為一網路購物平台,為吸引買氣提升銷售量,於A公司舉辦會員招待會其間,於其購物網站上眾多商品中列出A公司商品價格與B公司同商品價格為比價,以證明B公司價格較低。然經A公司查證發現,B公司所列眾多商品中,相當一部分商品A公司價格遭B公司灌水;另一部分商品A公司根本未為銷售。經A公司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舉發後,B公司遭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裁罰。A公司並以商譽受損訴請B公司負擔損害賠償並公開道歉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2:27 UTC
A先生於B人壽保險公司任職擔任區經理,因轄下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遭B公司逼退,B公司並以A先生是該業務員主管為由以預扣A先生薪水之方式填補遭挪用之保費。A先生並以B公司違反勞基法預扣薪資為由終止契約並向B公司要求資遣費,B公司則以A先生為保險從業人員,不適用勞基法為由抗辯之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2:10 UTC
A先生因與B先生有債務關係,故A先生將其所有之房屋過戶與B先生,並委託B先生出售該屋,嗣後B先生將房屋委請C仲介商出售,兩造並簽訂系爭委託銷售契約,約定之委託銷售價格為750萬元,而C仲介之買方雖於98年6月13日在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以750萬元出價,惟實際僅願出價740萬元,C仲介主張B先生事後同意以740萬元委託銷售該屋,竟於找到買主時反悔不願出售,依系爭委託銷售契約、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,請求B先生應給付37萬元仲介費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1:54 UTC
A先生與B小姐相戀10年後結婚,婚後不到半年A先生就被公司外派到大陸,一開始A先生和B小姐感情仍然很好,雖然相隔兩地,但每天都會以電話、視訊互訴情衷,2、3個月後,兩個人聯繫、通話的次數開始下降,A先生要不就是推說網路連線有問題,要不就是忘了隨身攜帶電話,最後B小姐甚至根本完全找不到A先生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1:13 UTC
黃小姐與人合夥做生意失利,合夥人捲款逃跑,一時間資金完全無法周轉,因此黃小姐不僅生活頓時陷入困境,連自己住的房子也因為繳不出貸款被法院查封拍賣。屋漏偏逢連夜雨,雖然房子已經被拍賣了,但拍賣後的錢還是不夠還債,最後還欠了銀行300多萬元。 後來,銀行把債權賣給民間的資產公司,資產公司不僅日夜用電話跟黃小姐催債,還對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封黃小姐的薪水。黃小姐每個月的薪水都要先扣三分之一來還款,剩下的錢根本就不夠應付黃小姐的基本生活支出,而且如果只靠那每個月扣還三分之一的錢來還債,也只夠還利息,債務永遠都沒有清償的一天,而且很多公司都因為黃小姐有這個強制執行而不願意聘用,因此黃小姐希望透過清算程序,把自己的債務做個了結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0:51 UTC
A公司與B公司簽訂代工合約,生產商品由B公司輸出至國外C公司販售。C公司在美國遭美國D公司主張其販售產品侵害D公司專利權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為息事寧人C公司率與D公司和解了事,B公司亦避免訴訟費時費力與C公司和解了事,並轉向A公司依合約內容主張侵權之產品數量有三分之一是A公司所生產,請求A公司就此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新臺幣近八百萬元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0:31 UTC
A公司與總公司位於荷蘭,在台設有辦事處之B公司成立買賣合約,由B公司向A公司採購商品。惟A公司出貨多次,B公司至今均未給付買賣貨款,經A公司起訴請求,B公司抗辯其於台灣成立辦事處之權限並不包括買賣契約糾紛,後又撤銷在台辦事處,主張我國並無管轄權,意圖規避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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