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勞雇關係』 賭氣「以一換一」 月領逾34萬女副總慘丟飯碗
2019-11-05 14:59:32 UTC
賭氣丟了工作,新北市新店科技公司的女副總,月領34.5萬元高薪,2016年依執行長指示,找來新研發人員,公司卻以「無其他人力需求」拒絕,她賭氣寫信向上層表達,願意「以一換一」,沒想到弄假成真丟了工作,女副總火大一狀告上法院,但一、二審法官都認定女副總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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賭氣丟了工作,新北市新店科技公司的女副總,月領34.5萬元高薪,2016年依執行長指示,找來新研發人員,公司卻以「無其他人力需求」拒絕,她賭氣寫信向上層表達,願意「以一換一」,沒想到弄假成真丟了工作,女副總火大一狀告上法院,但一、二審法官都認定女副總敗訴。
繼續閱讀2019-08-20 15:06:17 UTC
之前一名光華巴士的駕駛連續工作19天都沒有休息,之後中風。光華巴士被判賠償駕駛820萬並求償1723萬,二審法官判公司須賠約820萬,最高法院駁回光華巴士上訴,全案確定。
繼續閱讀2019-06-25 13:10:29 UTC
勞資雙方在這次罷工中各自出招!有空服員控訴,這段期間他們飛到國外工作,卻被長榮要求簽下「不罷工聲明書」,公司沒有收到聲明書,就沒辦法通知票務開票讓他們回國。長榮回應,這樣的做法是為了要盤點人力。而最新數字截至上午為止,工會收到超過2200名空服員繳回,護照、台胞證與員工證這三寶,但也有70名想把三寶拿回來!
繼續閱讀2019-05-11 13:35:19 UTC
台灣過去有許多揭弊事件,靠的是企業或公家機關員工的挺身而出,勇於揭發不少有害大眾利益的情事,但這些又被稱為是吹哨者的關鍵揭弊者,在事後卻難免會遭受到資方清算,甚至丟了飯碗,現在行政院通過《揭弊者保護法》草案,希望能夠讓這些吹哨者受到更多保護。
繼續閱讀2019-03-09 15:33:47 UTC
澳洲有一名社會線女記者,她十年來報導過32起謀殺案,親臨很多命案現場,也因為看過太多屍體,導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不只常作惡夢,甚至邊哭邊寫新聞。事後她不堪壓力離職,並且向報社提告,最後法院判她勝訴,報社得賠償她台幣391萬。的確,社會線記者親臨現場、目擊傷亡慘狀,即使身心靈飽受煎熬也得隨時待命,實際訪問站上第一線的資深社會記者,告訴大家鏡頭背後的故事。
繼續閱讀2019-01-24 08:43:43 UTC
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,去年因健康及家庭因素從鴻海離職,隔天公司就發放「2016年年度員工酬勞」,他一共可領取208萬,卻被鴻海以,不發放給離職員工為由拒絕,讓他氣得提告;而新北地院認為,鴻海對員工酬勞規定,就像「勞基法」中的紅利、獎金,用來獎勵當年度在職且無過失的員工,判定王姓男子有權領取!
繼續閱讀2019-01-13 09:40:50 UTC
北市一名黃姓女子2012年,到鴻海旗下的世達發公司擔任人資,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薪資,將自己從3萬元加薪到29萬,還替自己同公司男友加薪,隔年黃姓女子轉調三創,繼續以同樣手法詐領,就連不在三創上班的男友,也能爽領26萬獎金,兩年下來一共詐領842萬元,直到公司察覺帳務有異,才東窗事發,如今士林地院判兩人詐欺罪需入監外,還要退還全數金額。
繼續閱讀2018-11-05 17:23:50 UTC
新北市一名在居酒屋打工的少年,晚間10點多,應雇主要求,到中和烘爐地求發財金,卻在回程路上,和轎車發生擦撞,傷重不治,家屬不只對肇事者求償,也認為雇主要負連帶責任,法院認為,雇主在非法時段,要求少年工作,明顯違法勞基法,雖然不致肇事者,卻有連帶關係,要和肇事駕駛,一起賠償家屬256萬。
繼續閱讀2017-06-15 15:43:02 UTC
八里雙屍命案,兇手謝依涵逃過一死,不過,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和股東,卻被死者家屬,提出連帶賠償,光是張翠萍的部分,今天最高法院,認為呂炳宏等三人,沒有盡到監督責任,必須連帶賠償368萬定讞。呂炳宏很無奈,說這樣以後,誰還敢請員工!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,無期徒刑定讞逃過一死,原本論及婚嫁的祝姓男友,依然不離不棄,三年多來探監超過三百次,還寫信,說想跟她共度下半生,讓謝依涵在面對輔導老師時痛哭失聲,但最想哭的,其實是她的老闆呂炳宏。 呂炳宏因為是媽媽嘴公司負責人,死者家屬向他們提出連帶求償,死者張翠萍部分,一審判謝依涵必須賠368萬,呂炳宏等三人沒責任免賠,但二審逆轉,法官認為包括下藥、殺人,都跟店有因果關係,老闆沒負監督責任,因此判呂炳宏等人得連帶賠錢,上訴被高院駁回,全案定讞。 加上陳進福的家屬總共求償一千多萬,員工犯錯老闆賠錢,呂炳宏認為這是無限上綱,雖然已經做好提出非常上訴的打算,但就怕最後還是得賣房賠錢。
繼續閱讀2017-04-20 23:43:56 UTC
A從民國89年任職B公司擔任工程技術人員,94年升任課長,惟B公司於96年間突然將A的職位降為主任,後於97年以B公司95年及96年二年均虧損為由,通知A於97年4月起終止勞動契約。A無法接受B公司終止勞動契約,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,並請求給付未給付之薪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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