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民事 》 銀行手上有票據,就一定要得到錢嗎?一則小蝦米駁倒大鯨魚的判決。
2017-04-20 23:47:48 UTC
甲女跟乙女原為好友,乙女與其丈夫共同經營負有盛名之一間A公司,看似經濟狀況甚佳,乙女因故時常要求甲女拿出現金「投資」A公司。一日,乙女更向甲女說:希望甲女開具5紙總面值為200萬,沒有抬頭與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並交給乙女,方便乙女經營A公司之用;甲女基於平素情誼而慨然允諾,乙女隨即以A公司之名義向銀行辦理票據貼現,亦即將票據交給銀行,銀行支付低於票面金額之現金予A公司。未料,不到三個月後,除A公司無預警宣告倒閉外,乙女更偕同其丈夫逃往大陸;此時,銀行業者又持該5紙支票向發票人甲女行使追索權,要求其依票據面額支付200萬元。甲女先是被乙女詐欺許多現金,又須支付200萬元予銀行,頓感求助無門,於是向本事務所求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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