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刑事 》 公務員接受廠商招待即為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?
2017-04-20 23:38:40 UTC
A先生為任職某公路總局之公務員,因於民國94年及95年兩度接受私交甚篤之B廠商負責人C先生招待至大陸旅遊,遭檢察官認係收受不正利益,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為由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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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為任職某公路總局之公務員,因於民國94年及95年兩度接受私交甚篤之B廠商負責人C先生招待至大陸旅遊,遭檢察官認係收受不正利益,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為由提起公訴。
繼續閱讀2017-04-20 23:38:19 UTC
A先生於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分社之帳號長年由其前妻所開設B公司借名使用,因B公司向C先生借款,以A先生上開帳戶簽發支票予B公司,後該支票跳票,C先生遂訴請A先生返還票款。
繼續閱讀2017-04-20 23:37:48 UTC
X為一家傳統小公司,員工人數約30人,非常照顧員工,然而某日卻被法院通知遭訴請給付薪資,原來是96年離職的業務員,向法院寫了訴狀要求給付民國93年、94年短發的年終獎金跟薪資共四十多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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