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刑事 》 公務員接受廠商招待即為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? 2017-04-20 23:38:40 UTC A先生為任職某公路總局之公務員,因於民國94年及95年兩度接受私交甚篤之B廠商負責人C先生招待至大陸旅遊,遭檢察官認係收受不正利益,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為由提起公訴。 READ MOR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