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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】「都是同一家公司,為什麼不能一起開會?」

2026-07-13 06:50:20 UTC

「大家都是同一家公司,勞資會議一起開,不是比較方便嗎?」 某家公司總部有120名員工,台中分公司有45名員工。 過去,公司為了節省時間,每三個月召開勞資會議時,都由台北總公司統一辦理,台中分公司的勞方代表也一起上線參加。 公司認為: 「反正都是同一家公司,大家一起開就好了。」 但台中分公司的員工卻提醒公司: 「現在規定已經更明確了,我們分公司的員工超過30人,不能再跟總公司合併召開,必須自己單獨開勞資會議。」 公司一開始很疑惑: 「不是有派代表參加總公司的會議就可以了嗎?」 答案是:不行。 勞動部於2026年7月7日修正「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」,明確指出: 分店、分廠或分支機構的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,就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,不得再與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。 也就是說,在這個案例中: 台北總公司120人,要召開自己的勞資會議。 台中分公司45人,也必須另外選出勞資代表,單獨召開勞資會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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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「外面都淹水了,你還是要來上班!」 颱風天,公司一句話,就能拿我的安全換營業額嗎?

2026-07-12 02:41:33 UTC

「外面都淹水了,你還是要來上班!」 颱風天,公司一句話,就能拿我的安全換營業額嗎? 「政府都宣布停班停課了,我可以不去上班嗎?」 「公司說那是公務員的颱風假,我們私人企業還是要上班!」 這大概是每次颱風來襲,勞工最常遇到的對話。 但問題不該只是「今天到底算不算放假」,而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之前,有沒有先把員工安全放在營業之前? 依照勞動部規定,當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,經政府宣布停止上班,或者因颱風導致交通中斷,確實無法出勤時,勞工可以不出勤。 雇主不能因此把勞工記成曠職、強迫改請事假、要求事後補班、扣發全勤獎金,甚至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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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】學生遲到、曠課不得再記警告

2026-07-12 02:40:36 UTC

「我遲到會怎樣嗎?」 「老師不能記你警告,但你遲到造成的問題,最後可能還是老師要負責。」 學生遲到、曠課不得再記警告,引發不少第一線教師反彈。有人認為,這是在保障學生權益;但也有老師擔心,當學生不必承擔明確後果,通知家長、補救教學、補考安排與行政責任,最後卻仍然全部落在教師身上。 類似的問題,也正在職場發生。 「主管,你憑什麼這樣要求我?」 「因為工作沒完成。」 「但我覺得這是職場霸凌。」 職場霸凌防治正式入法後,當然有助於保護勞工,不再被羞辱、排擠或不當對待。但企業真正擔心的是,合理的績效要求、糾正錯誤、調整職務,會不會也被申訴成霸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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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《爸,你到底是在傳承,還是在讓我們家破人亡?》

2026-07-10 03:18:12 UTC

「爸,你不是說公司以後交給我嗎?那為什麼大哥還可以管錢?」 「他雖然不接公司,但他也是股東。」 「可是每天在公司拚命的是我,不是他。公司要擴廠、要借錢、要轉型,最後責任都是我扛。那他只要坐著等分紅,還能天天干涉公司的決策,這樣公平嗎?」 爸爸沉默了一下。 「你們都是我的孩子,我只是希望每個人都有一份。」 兒子忍不住紅了眼眶。 「爸,你到底是在傳承,還是在讓我們家破人亡?」 這不是電影台詞。 這是我在處理家族企業傳承時,最常看見的現實。 很多企業家一輩子辛苦打拚,最大的願望,就是把公司交給下一代。 可是很多人以為,只要把董事長的位置交出去,就完成了傳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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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大S走後,S媽還能住多久?

2026-07-09 09:41:26 UTC

大S走後,S媽還能住多久? 這個問題,聽起來像家務事,其實是很典型的繼承法律問題。 如果媒體報導屬實,具俊曄已經拋棄繼承,那麼大S的遺產,主要就會由兩名未成年子女繼承。 也就是說,包括這間房子在內,法律上的權利人不是S媽,也不是汪小菲,而是兩個孩子。 問題就在這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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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一杯75元的咖啡,差點讓一個超商店員背上刑事前科。

2026-07-06 09:06:02 UTC

一杯75元的咖啡,差點讓一個超商店員背上刑事前科。 最近這起案件,引起很多人的討論。 一名超商員工,在自己值大夜班的時候,喝了店裡一杯咖啡飲料,沒有結帳。超商發現後,認為她涉及業務侵占罪,因此對她提出告訴。 這杯飲料的價值,只有75元。 但是這個案件,檢察官起訴了。 一審法院也判了。 甚至判決這名員工有期徒刑三個月。 直到二審,才出現大逆轉,改判無罪。 為什麼? 因為二審法官看到的,不只是「員工喝了店裡飲料沒有結帳」這個表面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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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⟪老師當眾叫女童脫褲體罰 這根本是犯罪⟫

2026-07-06 08:17:39 UTC

當「管教」變成公開羞辱,這就不是教育,而是犯罪。 近日一起國小老師在公開場合,要求一年級女童脫去內外褲、暴露性器官並以硬物抽打臀部的事件,引發社會譁然。很多人或許會問:老師不是只是為了管教學生嗎? 法律,從來不是只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,更會檢視手段是否已經逾越了界線。 依《教育基本法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,學校本就嚴禁體罰。而本案的行為,早已超越了一般管教的範疇,而是嚴重踐踏了兒童的人格尊嚴、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。因此,法院認定這構成校園性騷擾,具有相當扎實的法律基礎。 但,這難道只有性騷擾和傷害罪的問題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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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慣老闆的一張職前同意書,竟把護理師變免費勞工?

2026-07-03 09:30:28 UTC

慣老闆的一張職前同意書,竟把護理師變免費勞工? 診所可以考核你,但不能把薪水考核掉!勞基法不是吃素的! 一張「職前訓練同意書」,可以讓診所不用給薪水嗎? 如果真的可以,那以後所有老闆都學會了。 第一天上班,叫你簽職前訓練。 第二天排你工作,叫你服務病人。 第三天說你還沒通過考核,所以沒有薪水、沒有勞健保、沒有勞退。 這不是訓練,這比較像是把法律拿去做魔術表演。 台北大直一間知名診所遭前護理師控訴,當初約定月薪只有2萬2000元,已經低於最低工資,診所還要求簽下「職前訓練同意書」,上面寫著訓練期間不是正式員工、不投勞健保、沒有訓練津貼。 問題是,法律看的不是文件標題,而是工作事實。 如果護理師只是坐在旁邊聽課、觀摩,沒有實際提供勞務,診所當然可以主張這只是訓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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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一條命,只判2年?撞死人後的笑容,法律到底看見了什麼?】

2026-07-03 00:59:24 UTC

一條人命,2年。 這句話聽起來很殘酷,卻是這起公車死亡車禍判決出爐後,很多家屬與網友心裡最直接的痛。 2024年台北喜來登飯店附近,一名謝姓公車女司機駕駛公車,追撞前方已經停讓行人的公車,導致正在過馬路的婦人遭捲入車底死亡,另有多名乘客受傷。新聞報導指出,這名司機過去曾因腦部外傷接受手術,並被指出有反應力不足、不適合開車的問題,事後卻仍然擔任公車駕駛。如今台北地院判決出爐,依過失致死判處2年有期徒刑。 最讓人難以接受的,不只是死亡。 而是新聞畫面中,家屬看到的那種反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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