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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年薪312萬也保不住!一句「有人喜歡超薄、有人喜歡螢光」,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

2026-09-05 08:07:57 UTC

#年薪312萬也保不住!一句「有人喜歡超薄、有人喜歡螢光」,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 很多喜歡在職場開黃腔的人,總認為: 「我只是開玩笑,又沒有碰她。」 「我又不是針對某個人說。」 「大家都是成年人,有必要這麼敏感嗎?」 但這一次,法院直接畫出了職場黃腔的界線。 根據新聞報導,渣打銀行一名前資深副總裁,在員工教育訓練中,為了示範客戶溝通技巧,播放一段販售保險套的影片。 影片中除了談到「保險套」、「高潮」,還出現這段話: 「有人喜歡常規的,有人喜歡超薄,有人喜歡那種螢光的。」 課程結束後,有4名學員匿名檢舉性騷擾。公司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,並將這名年薪312萬元的資深副總裁解僱。 他不服公司決定,提起訴訟,要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,並請求公司繼續支付薪資。 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,保險套雖然也可以作為商品行銷或製造的討論題材,但這名主管在課程中刻意詳述: 「有人喜歡常規的,有人喜歡超薄,有人喜歡那種螢光的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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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把藥放進女工讀生的水壺,真的只是在「測試藥效」?】

2026-09-05 08:06:16 UTC

新北市淡水一名女大學生在藥局擔任藥師助理,8月26日晚間飲用私人水壺內的水時,發現水呈現白色混濁並帶有苦味,隨後出現頭暈、心跳加速、意識模糊等症狀,返家後甚至一度「斷片」。 女學生於8月28日攜帶水壺報案。警方初步檢驗,水中呈現苯二氮平類藥物陽性反應;調閱監視器後,也發現藥局陳姓負責人曾經開啟水壺並有投放物品的動作。 陳姓負責人否認投入的是管制藥物,卻承認曾將所謂「過期藥品」放進水壺,辯稱只是為了測試藥效或開玩笑。目前案件已依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,確切藥物成分及濃度仍待正式鑑驗。 我看到這個案件,第一個疑問就是: 如果真的只是測試藥效,為什麼不是用專業儀器或正常程序測試? 為什麼測試的容器,偏偏是女工讀生的私人水壺? 為什麼事前沒有告知,也沒有取得她的同意? 更重要的是,任何人都不能把另一個毫不知情的人,當成測試藥效的實驗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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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郭書瑤撕掉一張公告,可能換來一張刑事傳票;公開一段監視器畫面,也可能讓管委會從被害人變成被告】

2026-09-05 08:05:21 UTC

郭書瑤遭指控積欠管理費、堆放大量包裹,甚至取下、撕毀社區公告。後來她不滿監視器畫面出現在媒體上,反告管委會副主委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罪。 最近北檢作出不起訴處分,但這件事並不代表「監視器畫面可以隨便公開」,而是因為檢察官認為,副主委調閱畫面是為了查明公告消失的原因、處理社區公共事務,而且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副主委把畫面交給媒體。至於妨害秘密罪部分,則是在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,並不是法院認定公開監視器畫面一定合法。 這件事情有兩個法律重點,值得所有住戶及管委會注意。 ① 公告不是想撕就撕 管委會製作並張貼的公告,仍然是屬於管委會或全體住戶的物品。 如果有人故意將公告撕破、揉爛或破壞到無法繼續使用,並足以造成損害,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,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,仍須由管委會或有告訴權的人依法提出告訴。 不過,如果只是把公告從資料夾抽出或暫時取下,公告本身並未毀損,也沒有失去效用,就不一定成立毀損罪,仍要依實際行為及證據判斷。 實務上,如果這類案件到了我們手上,站在管委會立場,第一步就是保全原公告、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資料,再評估是否提出毀損告訴。 ② 監視器是為了管理,不是為了公審 社區基於維護安全、確認公共設施受損或處理住戶爭議而調閱監視器,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目的。 但是,「有權調閱」不代表「有權公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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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把女員工迷昏,真的只是開玩笑嗎?】

2026-09-05 08:03:55 UTC

藥師把不明藥物放進女員工的水壺,如果目的是讓她昏睡、失去反抗能力,再趁機性侵,可能構成「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」。 這個罪的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未遂犯雖然可以減輕,仍然是非常嚴重的犯罪。 但「下藥」不會自動等於「性侵未遂」,檢察官還要證明兩件事: ①下藥時就具有性侵意圖 ②行為已經進入性侵犯罪的實行階段 哪些證據可能證明他的真正目的? 藥物的種類與濃度、下藥時間是否接近打烊、現場是否只剩兩人、女學生頭暈後他為什麼不叫救護車,反而提出要載她回家,以及過去有無不當碰觸、性暗示、手機搜尋與通訊紀錄。 一句「開玩笑」不是護身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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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陳松勇與Yuli的故事,你想把財產留給她,她真的拿得到嗎?

2026-09-03 01:43:58 UTC

每次談到財產傳承,我幾乎都會提到陳松勇先生與印尼籍看護Yuli的故事。 陳松勇先生晚年健康狀況不佳,Yuli長年陪伴在他身邊,照顧他長達8年,兩人情同父女。 依公開報導,陳松勇先生一生未婚、沒有子女。至於他與兄弟之間實際相處的情形,外界只能從新聞報導得知,我們無法代替當事人下定論。 但可以確定的是,陳松勇先生希望把一部分財產,留給陪伴自己走過人生最後一段路的人。 陳松勇先生離世後,遺產分配一度出現爭議,Yuli最終取得400萬元,返回印尼生活。 最近網路卻盛傳,Yuli已經在一年內花光400萬元,還要回到台灣重新擔任看護。 如今Yuli親自露面澄清。 她不但沒有回台灣工作,還在印尼開設商店、出租房屋,過節時也會製作餅乾販售。她在鏡頭前展示店面、金戒指與手鍊,告訴大家: 「我在印尼好好的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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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「你是不是被那個供應商請去喝酒?他是不是塞了什麼好處給你?」

2026-08-30 14:05:02 UTC

「你是不是被那個供應商請去喝酒?他是不是塞了什麼好處給你?」 會議室裡原本只是在討論:哪家供應商比較划算、哪家服務比較好,直到有一個人突然拋出這句話。 沒有證據、沒有查核,只用一句「你一定有問題」,就把一個人的專業判斷,變成了「收賄的懷疑」。 現場瞬間安靜——不是因為大家在思考,而是因為大家都知道,接下來沒有人敢再「就事論事」了。 這不是玩笑,也不是「大家討論一下」,這是針對人格與人品的貶損。 而這樣的場景,每天都在台灣的會議室裡上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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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為了抓樓上噪音,我24小時錄了17個月,最後竟然是我賠25萬!

2026-08-30 05:44:03 UTC

這個判決真的很值得所有有「惡鄰居困擾」的人看一下。 台北一名調查官受不了樓上鄰居的噪音,為了蒐證,竟然在自己家天花板裝了「集音器」,24小時持續錄樓上的聲音。 本來可能想說: 「我是在自己家裡錄音,又是為了蒐集噪音證據,應該沒問題吧?」 結果這一錄,錄了17個月。 最後樓上鄰居反過來告他侵害隱私權。 法院判決: #賠25萬元,而且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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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想抓外遇,最後卻把自己抓成家暴犯?

2026-08-30 05:43:07 UTC

#想抓外遇,最後卻把自己抓成家暴犯? 最近新竹有一名妻子懷疑先生外遇,為了掌握先生到底去了哪裡,偷偷把一顆 AirTag 塞進先生的背包。 結果外遇證據還沒抓到,AirTag先被先生發現。 先生報警提告,最後法院認為,雖然 AirTag 並沒有錄影、錄音,也不能回放完整軌跡,所以不算「竊錄」,但是長時間利用設備掌握先生非公開的行蹤,仍然侵害隱私。 最後太太被判罰金3萬6,000元、緩刑2年,而且因為雙方是夫妻,這個行為也被認定屬於家庭暴力。 其實這種事情,我看過真的不少。 以前有人懷疑另外一半外遇,找徵信社在車上裝GPS,也有人想在房間裡面裝針孔,就是希望能夠直接抓到另一半跟小三、小王在一起的證據。 問題是,姦還沒抓到,自己先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。 現在比較有經驗的徵信社其實也很聰明,因為他們也不想自己變成共犯,所以很多根本不願意幫客戶亂裝GPS或針孔。 我甚至還聽過另外一種更荒謬的情況。 有的徵信社跟客戶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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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以為拋棄的是爸爸的債,沒想到連天上掉下來的500萬也一起丟了!

2026-08-30 05:42:20 UTC

「什麼?政府要發500萬元的徵收補償費,我也是繼承人,應該可以分吧?」 「你之前不是已經拋棄繼承了嗎?」 「對啊!因為我以為爸爸欠了很多債,又沒有留下什麼財產,所以趕快辦了拋棄繼承。」 「那很遺憾,這筆錢你可能一毛都拿不到。」 原來,這塊土地是曾祖父在日治時期留下來的,只是當年的土地登記資料沒有完整銜接,後來因為政府興建高鐵、捷運,辦理土地徵收,重新清查權利人,才發現這塊土地一路由子孫繼承下來。 曾祖父不知道自己留下了這塊土地,爸爸可能也不知道自己繼承了這項權利。 但是,當孩子拋棄爸爸的繼承時,不只是不要爸爸的債務,也會連爸爸名下已知、未知,以及未來才被發現的財產權利,全部一起放棄。 最後,只能眼睜睜看著沒有拋棄繼承的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,分走這筆從天而降的徵收補償款。 這類案件,我們真的碰過不只一次。 許多人以為,爸爸看起來沒有房子、沒有存款,外面又可能欠債,趕快拋棄繼承最安全。 但現在的法律,原則上早已不是「父債子還」,而是採取【當然限定】責任。簡單來說,父母留下多少遺產,原則上就以這些遺產為限清償債務,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無限替父母還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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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偷拍300多人,為什麼檢察官求刑可以到16年以上?】

2026-08-30 05:41:36 UTC

醫美診所裡面,你可能要脫衣服、敷麻藥、做雷射。 正常人走進去,根本不會想到,自己的一舉一動可能正在被針孔攝影機拍下來。 光澤醫美偷拍案,新北地檢起訴9人。目前清查雙北8家分店,被害人已經超過300人,甚至還有未成年人。 很多人看到新聞第一個問題是: 「偷拍而已,為什麼檢察官可以求刑到16年以上?」 其實真正嚴重的,不只是一台針孔攝影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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