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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監視器平常都在錄, 怎麼家長一要看,就突然「洗掉」了?

2026-09-11 14:31:51 UTC

監視器平常都在錄, 怎麼家長一要看,就突然「洗掉」了? 看到這則中視新聞的獨家報導,我第一個覺得奇怪的,其實就是這件事。 家長指控,女兒在安親班因為功課不會,被老師扯耳朵、打手。事情發生後,家長當然希望調閱監視器,確認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。 結果安親班卻表示,監視器畫面已經洗掉、沒有錄到。 這個說法真的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嗎? 如果安親班明明裝有監視器,正常情況下每天也都在錄影,怎麼會這麼巧,偏偏發生爭議、家長要求調閱的時候,最重要的那一段畫面就不見了? 如果監視器根本沒有保存功能,那過去裝這些監視器是做什麼的? 裝假的嗎? 如果平常都有保存功能,為什麼偏偏這一天沒有? 這種說法不但沒有消除家長的疑慮,反而很容易讓人產生「此地無銀三百兩」的感覺。 當然,在證據還沒有調查清楚以前,我們不能直接斷定業者就是故意刪除監視器畫面。 但也正因如此,我認為這件事情不能只停留在一句「洗掉了」就算了。 如果老師真的有對孩子扯耳朵、打手,而且程度已經達到對兒童身心虐待,可能涉及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49條所禁止的行為。 如果進一步造成孩子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,也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277條故意傷害罪。 那麼,監視器畫面就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證據。 如果已經有具體犯罪嫌疑,而且有證據遭刪除、滅失的可能,我認為檢警就應該儘速依法保全證據,必要時聲請搜索,將監視器主機、硬碟或相關儲存設備扣押,交由數位鑑識人員分析。 現在警方的數位鑑識技術,有可能透過鑑識把部分甚至完整影像找回來。 一個孩子在安親班裡到底發生什麼事情,家長不應該只能得到一句: 「畫面洗掉了。」 新聞來源:中視新聞 #兒童保護 #安親班 #不當管教 #監視器 #劉韋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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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如果這都不算「罪大惡極」,到底什麼才算?

2026-09-10 03:31:29 UTC

如果這都不算「罪大惡極」,到底什麼才算? 這兩天接受中時新聞網採訪,談到台中賓士男二度輾壓護理師死亡的案件。 記者問了一個很直接,也可能是很多人心裡都在問的問題: 「到底什麼樣的犯罪,才算罪大惡極?」 我認為這個問題,真的值得我們好好想一想。 依目前曝光的案情,一名護理師走在路上遭車撞倒。 如果第一次只是駕駛疏失,那是一場令人遺憾的交通事故。 但是,如果後續證據真的證明,駕駛明明知道人已經倒在地上,卻刻意迴轉,把車再開回去,對著一個已經毫無防禦能力的人再次輾壓,最後造成死亡,我很難把這樣的行為再稱為「意外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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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一場車禍,為什麼最後會變成殺人案?

2026-09-09 15:10:16 UTC

一場車禍,為什麼最後會變成殺人案? 關鍵就在那個「迴轉」。 第一次撞到人,如果真的是駕駛疏失,法律上原本可能只是過失傷害,甚至還有和解、撤告、賠償、認錯的空間。 但依目前檢警調查,這名駕駛撞倒護理人員之後,竟然又把車開回來,再次輾壓倒在地上的人。 如果最後法院認定,他明知道被害人倒在地上,仍刻意駕車輾壓,而且具有使人死亡的故意,那就不是什麼「一時不小心」。 那是另一個全新的決定。 也是一個可能直接把案件從過失犯罪,推進故意殺人罪的決定。 最讓人無法接受的,就是這一點。 第一次撞擊,你可以說是失誤。 第二次迴車再輾,就很難再用「意外」兩個字輕輕帶過。 一個人倒在地上,最需要的是救護,不是再一次被車輪輾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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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】從陳幸妤孩子2300萬元教育基金的爭議,我反而想提醒所有父母一件事情

2026-09-08 00:51:14 UTC

從陳幸妤孩子2300萬元教育基金的爭議,我反而想提醒所有父母一件事情: 替孩子存錢、投資,當然是愛。 但是「幫孩子管錢」這件事,最好不要只靠一句: 「爸爸媽媽先幫你保管。」 因為孩子小的時候,大家都不會想到,有一天親子之間可能會為了這筆錢產生爭議。 等到孩子成年,甚至父母離婚、家庭關係改變,才開始問: 這筆錢到底是誰的? 帳戶是誰的? 誰有權利操作? 爸爸可以賣嗎? 媽媽可以領嗎? 孩子成年以後,什麼時候要交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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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趙建銘不還2300萬,真的拿他沒辦法嗎?

2026-09-07 10:33:19 UTC

三個兒子如果都已經成年,而且錢本來就是在他們名下,為什麼還要一直透過爸爸來控制自己的錢? 這件事其實可以先從最簡單的方向處理。 根據目前媒體報導,這2300萬元原本就是陳幸妤從孩子小時候開始,以三個兒子的名義開戶、陸續贈與,後來因為相信趙建銘會投資理財,才交給他代為管理。 現在爭議卻變成,趙建銘要求三個兒子把股票、基金賣掉,再把錢轉進一個雖然是兒子名義,帳號、密碼卻長期由趙建銘掌握的帳戶。 甚至媒體報導,孩子本來就有自己的美國帳戶,卻沒有辦法直接把錢匯過去。 如果真是這樣,我覺得事情不用搞得這麼複雜。 三個孩子如果都已經成年,就直接以帳戶本人身分找銀行、券商。 密碼是爸爸控制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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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下藥、滅證,還說只是開玩笑?淡水藥師已遭羈押禁見】

2026-09-06 09:28:11 UTC

把藥放進女員工的私人水壺,不是玩笑。 刪除監視器,也不只是心虛,更可能成為遭到羈押的關鍵。 士林地院已裁定陳姓藥師羈押禁見。法院認為,他涉嫌以欺瞞方式使女大生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傷害,犯罪嫌疑重大,而且已有滅證行為,另有證人尚未接受調查,存在串證可能,因此認為交保、限制住居等手段不足以取代羈押。 不過,羈押禁見不等於已經判決有罪。 目前法院公開的羈押理由,主要還是毒品、傷害以及滅證、串證風險。至於外界最關心的「加重強制性交未遂」,檢方雖然已經朝這個方向偵辦,接下來仍要找到證據,證明他下藥的目的確實是為了性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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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懷疑自己被下藥,千萬不要只說「我不舒服」】

2026-09-05 14:46:19 UTC

今天接受中視新聞採訪,談到淡水藥局女大生疑似遭老闆下藥的案件。 從曝光的監視器來看,最令人不安的,不只是老闆涉嫌把藥放進女大生的水壺。 當女大生已經頭暈、意識逐漸不清時,老闆沒有立刻告訴她「我只是在開玩笑」,也沒有趕快叫救護車,反而不斷表示要載她回家,甚至走到門口查看外面有沒有人。 這些行為究竟代表什麼,仍應由檢警調查。但如果真的只是玩笑,看到對方身體出現異常,正常反應應該是立刻說明並送醫,而不是繼續隱瞞。 這名女大生有幾個反應,非常值得肯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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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把女員工迷昏,真的只是開玩笑嗎?】

2026-09-05 13:57:49 UTC

【把女員工迷昏,真的只是開玩笑嗎?】 藥師把不明藥物放進女員工的水壺,如果目的是讓她昏睡、失去反抗能力,再趁機性侵,可能構成「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」。 這個罪的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未遂犯雖然可以減輕,仍然是非常嚴重的犯罪。 但「下藥」不會自動等於「性侵未遂」,檢察官還要證明兩件事: ①下藥時就具有性侵意圖 ②行為已經進入性侵犯罪的實行階段 哪些證據可能證明他的真正目的? 藥物的種類與濃度、下藥時間是否接近打烊、現場是否只剩兩人、女學生頭暈後他為什麼不叫救護車,反而提出要載她回家,以及過去有無不當碰觸、性暗示、手機搜尋與通訊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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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】【偷偷把藥放進水壺,可能要坐幾年牢?】

2026-09-05 13:54:58 UTC

這起案件最終成立什麼罪,必須等待正式鑑驗及檢察官調查,但可能涉及三個主要罪名。 ①使人施用毒品罪 如果正式鑑驗確認是第三級毒品,而且藥師明知其成分,仍偷偷放進水壺讓女學生喝下,可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②傷害罪 女學生喝下後出現頭暈、心跳加速、意識模糊甚至斷片,如果醫療紀錄證明與藥物有關,可能成立傷害罪,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。 ③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如果能證明下藥是為了讓女學生失去反抗能力,再趁機性侵,可能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。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未遂犯可以依法減輕。 所以,真正的問題不是他把這件事稱為「測試藥效」還是「開玩笑」,而是證據能不能證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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